根據本開發案範圍略圖,復經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謄本後得知,本案土地座落於桃園市龜山區牛角坡段水尾小段、牛角坡段牛角小段、牛角坡段垹坡小段、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坪頂山尾投後厝小段、樂善段及舊路坑段大埔段,主要以私有地為主佔83.47%,公私有土地位置與面如下表所示
根據本開發案範圍略圖,復經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謄本後得知,本案土地座落於桃園市龜山區牛角坡段水尾小段、牛角坡段牛角小段、牛角坡段垹坡小段、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坪頂山尾投後厝小段、樂善段及舊路坑段大埔段,主要以私有地為主佔83.47%,公私有土地位置與面如下表所示
權屬 | 面積(公傾) | 百分比(%) |
公有 | 35.06 | 14.85 |
私有 | 197.10 | 83.47 |
公私有 | 3.97 | 1.68 |
合計 | 236.13 | 100.00 |
本區周邊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主要為農業區、部分保護區及機關用地,沿文化一路、壽山路沿線一帶,主要多為工業設廠使用、主要道路沿線儼然已形成工業聚落,住宅則零星分布於廠房之間或散落於範圍內各處。
本區除鮮少部分為農舍外,大部分均已為鐵皮屋等供廠房使用,建築物類型多為超高層鋼骨造鐵皮屋,主要作為工廠、倉儲與資源回收站等違章建築使用。
(一)土地使用計畫
本計畫範圍位於林口特定區之機場捷運A7 站(體育大學站)周邊地區,行政轄區包括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樂善里、長庚里之部分轄區,南側緊鄰臺灣體育大學、長庚大學;西側為華亞科技園區,文化一路穿越本計畫區,面積共約236.13公頃,本階段發布實施為第一期範圍(詳分期發展計畫)共約186.43 公頃。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節錄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內容龐雜,僅就部份與案件核心或未來土地分配區塊規劃設計有關之重點事項臚列如後:
1.住宅區與商業區
(1)本案可供辦理地分配之可建築用地包含住宅區及中心商業區共四類,各分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項目 | 計畫面積(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
住宅區 | 第三種住宅區 | 12.19 | 6.54 |
第四種住宅區 | 10.53 |
5.65 | ||
第五種住宅區 | 20.31 | 10.89 | ||
第三種住宅區 (供合宜住宅使用) |
9.82 | 5.27 | ||
住宅區(再發展區) | 0.18 | 0.10 | ||
小計 | 53.03 | 28.44 | ||
中心商業區 | 26.51 | 14.22 | ||
乙種工業區 | 3.33 | 1.79 | ||
第二種產專區 | 41.63 | 22.33 | ||
加油站專用區 | 0.15 | 0.08 | ||
合計 | 124.65 | 66.86 |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文中小用地 | 4.05 | 2.17 | |
公園用地 | 2.49 | 1.34 | ||
公園用地 (兼供滯洪池使用) |
10.63 | 5.70 | ||
綠地 | 3.41 | 1.83 | ||
廣場用地 | 1.30 | 0.70 | ||
停車場月地 | 0.07 | 0.04 | ||
水溝用地 | 0.02 | 0.01 | ||
變電所月地 | 0.65 | 0.35 | ||
汙水處理廠用地 | 1.83 | 0.98 | ||
電路電塔用地 | 0.35 | 0.19 | ||
捷運系統用地 | 0.79 | 0.42 | ||
道路用地 | 36.19 | 19.41 | ||
合計 | 61.78 | 33.14 | ||
總計 | 186.43 | 100.00 |
類別 | 建蔽率 | 容積率 |
第三種住宅區 | 60% | 180% |
第四種住宅區 | 60% | 240% |
第五種住宅區 | 60% | 300% |
中心商業區 | 70% | 500% |
2.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並由開發者研擬整體開發計畫,經桃園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產業專用區類別 | 建蔽率 | 容積率 |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 70% | 420% |
3.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
(1)本計畫區面臨20公尺以上(含)計畫道路之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其餘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其中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連續性人行步道使用,退縮建築部分之綠覆面面積比例需達50%以上。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2)建築基地之指定留設後院規定如下:
分區類別 | 最小後院深度 (公尺) | 最小後院深度比 |
第三種住宅區 | - | - |
第四種住宅區 | 2.0 | - |
第五種住宅區 | 3.0 | 0.2 |
中心商業區 | 3.0 | 0.2 |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 3.0 | 0.2 |
4.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
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其餘未盡事項,參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審議規範(研擬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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