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財務計畫
一、開發經費
(一)開發成本項目說明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1 條規定,區段徵收開發總
費用係指徵收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
費、協議價購地價、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提供使用之地價款、
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及貸款
利息之總額。茲針對開發總費用之各項費用估算方式分列如
下。
1.現金補償地價
假設公有土地面積全數作價,私有土地面積5%選擇領
取現金補償,依徵收當期(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發展
區以民國105 年估計、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以民國108
年估計)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本計畫暫以民國103 年之平均
公告現值為基礎估計,每年成長6.5%,並於徵收當期加計
8 成(參考桃園縣近年來徵收補償市價約為公告土地現值的
1.8 倍)估計現金補償地價總成本,惟實際補償地價仍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30 條以徵收當期查估之市價為準。
2.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
包括地上物補償費、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
償費、墳墓拆遷補償費等。土地整理費用假設條件詳下表:

表8-15 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假設條件表

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假設條件表  

 

3.土地整理費用
土地整理費用,指依其他規定應發給之獎勵金、救濟
金、補助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行政
作業費用。

表8-16 土地整理費用假設條件表
土地整理費用假設條件表

4.公共設施費用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1 條規定,包括道路、橋
樑、溝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兒
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
程管理費、整地費、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2 條規定應分擔之
管線工程費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必要公共設施之全部
或部分費用。
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指自公共設施完成之日起至移
交接管前及移交接管後共計三年內,辦理管理維護所需之
費用;其額度以開發總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5 萬元為限。
5.貸款利息
依貸款利率3%及各期開發成本估算貸款利息。
  

 

(二)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地區:交通部
各項開發成本包括現金補償地價、地上物補償及遷移
費、土地整理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及貸款利息,總計所需經
費約為1,035 億元,詳表8-10。
(三)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地區:桃園縣政府
1.第一期發展區:
各項開發成本包括現金補償地價、地上物補償及遷移
費、土地整理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及貸款利息,總計所需
經費約為1,117 億元,詳表8-11。
2.第二期發展區:
各項開發成本包括現金補償地價、地上物補償及遷移
費、土地整理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及貸款利息,總計所需
經費約為473 億元,詳表8-12。
表8-17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估算表(機場園區建設計畫)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估算表(機場園區建設計畫)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估算表(附近地區建設計畫第一期發展區)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估算表(附近地區建設計畫第一期發展區)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估算表(附近地區建設計畫第二期發展區)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估算表(附近地區建設計畫第二期發展區)  

二、財務可行性評估
(一)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地區:交通部
區段徵收開發費用除剩餘可建築用地處分收入外,其餘
由民航作業基金編列預算取得機場專用區及第二種自由貿易
港專用區,原則可行。
(二)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地區:桃園縣政府
第一期發展區、第二期發展區區段徵收開發費用由桃園
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下編列預算,並向銀行聯合借貸後,將
剩餘可建築用地處分之收入,償還開發成本,原則可行。

資料來源: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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